查看原文
其他

职场丨霍宪丹:我的西政故事与法学教育历程

关注本号☞ 新三届 2022-09-19

作者简历

霍宪丹,1954年出生于重庆,1971年在四川彭县下乡插队当知青,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后到司法部,曾任法学教育司副司长、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等职,法学教授,一级警监;著有《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等。


原题

我的西政故事

与法学教育历程




作者:霍宪丹



01
记得1982年,在西南政法学院“文革”后恢复重建招收的首届78级学生中,各种有关分配的小道消息四处流传。司法部的各位领导来学校视察讲话时,也多多少少涉及“文革”后第一批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走向问题。随着时光的移转,分配方案逐步明确,印象最深的是胡光院长讲出来的两个优先:一是优先补充法律院系的师资队伍,二是优先满足中央政法机关和其他中央部门的需要。于是学院毕业分配工作的重点,首先是动员我们去充实法学师资队伍,各级领导纷纷从各个方面阐述其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后来得知,这个原则是司法部决定的。对此,我的主意已定,坚决不搞教育,不去当老师。态度既明确又坚定。事后想来,潜意识中影响我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彻底砸烂公检法和批判“反动学术权威”的口号声还犹言在耳,远的不说,近看学院的老师,人人都有一肚子苦水向我们倾诉,而且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初期,教师政治地位和待遇远不如工人、农民和军人。二是在当时,法学只是政治的奴婢,学术之路的禁区太多,坚持个人见解的学术前辈,大多都过不了“反右”关、运动关,政治运动一起来,就是批判对象,前车之鉴必须铭记,于是我便去了司法部。
我刚到司法部时,部长是魏文伯,司法部还在位于西直门附近的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办公。我们这批77级、78级的毕业生统称为“二招干部”(之前尚有“南长街32号干部”,之后还有“五里沟干部”和“朝阳门干部”)。当时教育司的干部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老干部,司长宋子诚是大革命时期的党员,和副司长王浩都是“文革”前的九级干部(当时西南政法学院的胡光院长、苏明德书记都是八级红军干部),苏文副司长是“三八式”干部,司法部各司局、其他部属政治院校的领导大致也差不多。二是老知识分子,如张玉根、刘和正、罗华俊、周才储、熊先觉、徐志春等,他们分别毕业于中央大学、中山大学、人民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的法律专业。我们和同年来的吉林大学77级毕业生董君利都算年轻人,但等到我22年后离开时,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老同志”了。
在极“左”思潮的指导下,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司法部在“反右”斗争后的1959年4月28日就被撤销了(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故1979年恢复成立后(1979年9月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社会上很多人还搞不清楚司法部究竟是干什么的,一问路,总是把司法部当石化部,或者自作张,以为司法部是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的。
刚到北京的头几年,正赶上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的热潮,大批上访的人流挤满了公检法司几家的信访处,还有大批在历次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的干部,通过各种关系找来,要求上级组织平反,希望上级领导批复。
粉碎“四人帮”后的中国百废待兴,政法工作同样也是如此。在80年代的前几年,我亲身参加过的法学教育工作要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恢复重建政法院校、法律系。邓小平同志1977年自告奋勇抓科技和教育时,亲自批准西南政法学院恢复重建。当年还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恢复招生。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招生。同年,北京、华东、西北政法学院也相继恢复重建。“文革”中,政法院校全部停办并被撤销,除西南政法学院整建制保留到西山劳改农场外,其他4所都搞散了。因此,“文革”后西南恢复得早一点,即便这样,校舍也是被占。当时有位领导形象地比喻是,北政是“五马分尸”,西政是“楚汉相争”,华政是“八国联军”。
198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和司法部向中央上报《关于恢复中南政法学院的请示报告》。同年10月,司法部党组上报《关于迅速筹建中国政法大学、恢复公安学院和迁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1983年,经中央批准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基础上建立中国政法大学。
1982年到1983年间,我正好参加了司法部教育司与教育部高教一司为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会议而共同组织的调研活动,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和南京大学召开两大片区法律院系座谈会。教育部参加联合调查的同志主要是高教一司夏自强司长、财经政法处王泽农处长、副处长老崔、李逢江以及王志远、小查、小郭等。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1日,司法部、教育部联合在北京万寿路西街7号中组部招待所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记得在火车站接站时,火车晚点到夜里1点,我和人大的研究生杜钢建,以及北大一位似乎姓李名春的研究生一边聊天,一边热烈地谈论中国法制建设的未来和法学教育的发展问题。虽值寒冬,大家心里却热乎乎的,竟不知冷。在这次会议上,司法部朱剑明副部长、教育部彭珮云副部长分别讲话,教育部研究室的郝克明同志提交了调研报告《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当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会议确定了发展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近期发展的设想和措施,对大力培养法学师资、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提出了要求。
据统计,到1983年初,全国已恢复建立起5所政法院校和31所综合大学法律系(专业),法科在校生1.4万人,比1978年增长13倍,比1957年增长1.3倍,法律专业教师达1400人。此后,为满足政法队伍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急需,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1985年8月,司法部又向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速培养法律人才的报告》。
二是组织开展司法干部培训工作。80年代初,因受“文革”砸烂公检法的影响,政法干部青黄不接,政法队伍出现断层。为贯彻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彭真同志要求司法部承担起各政法部门的组织部、教育部、宣传部和后勤部干部培训工作的职责。司法部当时一手抓法学教育的恢复重建和发展,一手抓大规模的司法干部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领导干部和29个对外开放城市的政法“五长”、军队转业干部、重新归队和新上岗的法、检、司在职干部,以及中央 20多个部委系统委托的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的培训等等。
随着中央提出干部年轻化、专业化和革命化的“三化”方针,为加快政法队伍建设、司法部加强了成人法学教育工作。1980年国务院批复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积极办好法律函授教育的通知》。1983年司法部在烟台召开函授工作会议并制订《关于发展和加强法律函授教育的若干问题》的文件。1984年二院一部又发出《关于认真组织司法干部参加电大法律专业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司法部又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加强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汇报提纲》。
三是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法学教育的行业指导。先后组织制定部属政法院校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方针和政策,对地方法学教育的布局、发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法、检、司三家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是组织编写法学教材。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解决教材奇缺的问题,1980年7月,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上专题研究了法学教材建设问题,并在会后正式成立了由司法部、教育部领导的法学教材编辑部,由王眠灿同志负责,随即着手教材编写、审定工作,仅三年时间就编写出版了 28种约1000万字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和16种约200万字的《简明法学教材》,解决了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和中等法学教育的急切需要,为法学教育的顺利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是组织培训全国法律专业教师。十年“文革”,法学教育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复办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师资和教材奇缺。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学习苏联和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留下的东西要么是苏联原来的,要么就是政治内容和党的政策,直到1979年国家才制定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还是争取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时教育司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争取中央给政策,并通过各种途径(如归队政策、“输血”政策、毕业生优先补充等),在从数量上加快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通过委托有关法学院校系举办“全国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以加强教学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
据初步统计,1980年到1990年间,司法部共举办了近20期各类的专业师资培训班,共培训各类法学教育机构的法学教师800多人。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到过全国很多法学教育机构,都能见到当年参加过师资培训的教师,他们已成为各学科的教学业务骨干。直到90年代后,一批又一批硕士、博士毕业生充实进法律院校后,这种大规模的师资培训才告结束。
1984年我到华东政法学院参加全国国际经济法专业师资培训班的结业典礼时,还听说了一个民族团结的故事。新疆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一位维吾尔族老师在学习期内病得很厉害,但说什么都不肯吃药,声称只有吃西瓜才能治好他的病,这是他们多年的民族传统。而在当时,冬天的上海哪里有西瓜呢?此时1983年毕业留校攻读国际法研究生的一位同学正好在师资班里协助教学管理工作,闻讯后二话不说,立即骑上自行车冒着寒风跑遍了大上海,最后也许是感动了上帝,终于在上海一个涉外高级饭店的冷库里找到了仅有的两个西瓜,维吾尔族老师一口气吃完两个西瓜后,病竟神奇地好了!对此,《新疆日报》还专门报道了这一段民族团结的佳话。这位维吾尔族老师名叫玉素甫·买买提,后来担任了自治区司法厅厅长,现为自治区检察长,而那位热心助人的同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级大法官曹建明教授。

02


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历史上,曾发生过一次影响深远的打架事件。这次事件发生在西南政法大学与四川外语学院的学生之间。我刚到教育司工作时,曾利用工作之便,查阅了这次打架事件的档案,发现导致两校学生打架事件逐步升级的主要原因,是四川外语学院的外籍教师将此事捅给了外国媒体,经“美国之音”报道后,造成很不好的国际影响。这在当时可是个非常严重的事件,于是有关方面层层上报中央,最后邓小平批示司法部党组和四川省委协商解决。
当时四川省委的领导提出了两校分开办学,西南政法迁址成都的建议(同时还提供了三个地址供选择,当时在郊区,今天已是黄金宝地),这个消息传出后,学生大多都赞同,而教职工却大多坚决反对。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他们的社会关系、生活基础和子女都在重庆;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忍不下这口气:凭什么我们自己的校园让别人霸占,还要我们走人?互不相让的结果是维持现状,相对分开。四川省委派出分管文教的杜星恒书记负责处理,经他现场勘察后,就产生了明显偏向川外的两校分界线。
回首打架事件及其处理过程,深感历史有时候就是在我们的判断与选择中造就。此事对当时在校的各届学生造成两个明显的后果:一是划地而治基础上的发展、只能是削山垒坎,使西南政法学院成了“稀烂政法学院”。二是政法小伙与川外姑娘的正常交往渠道因打架事件而阻塞,使多少“良缘”失之交臂,破坏了两性平衡的天然格局(好在后面的师弟师妹们逐步摆脱了因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我常想,假如西南政法去了成都,四川大学法学院则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而对于西南的骨干教师也不用操心稳定的问题。在当时西南占了天时、人和,却无地利,这一点从长远看,对师资队伍建设的影响太大。
因此,重庆改直辖市时,我和徐静村副校长曾共同运作在成都建校区。我们以为这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在征得部领导的赞同后,想积极促成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西南政法通过先联合后合并的办法在成都设校区,作为桥头堡和西南政法学院的办学实体,保持对四川省的辐射和影响。为此,我们先后与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教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协商,并通过当时派驻四川省的中央“三讲”工作组组长、司法部的老领导金鉴部长,向省委、省府领导汇报,以争取支持。可惜的是,此事因西南政法党委出现意见分歧而中断。
西南政法的78级学生中可谓人才辈出,这被称为“78级现象”。关于西南“78级现象”,据说社会上还有人进行专项研究。作为成员之一,对于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我曾在其他场合作过简要分析,认为主要有四个:
首先是占了天时。“文革”中法学教育近乎空白,1977年恢复高考是各省自己考的,而1978年首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积聚10年的社会青年大批涌进高校。当时司法部几所政法院校只有西南恢复招生(而北京、华东、西北政法学院刚刚复建,尚未招生),抢得先机。再加上这批学生大多都来自工厂、农村、部队,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生活阅历和年龄层次,这正好符合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有一定社会实践和多元化背景),按系统的观点就是形成人才的综合集成。
其次是占有规模效益。1978年全国普通高等法科共招生729人(1977年北大、吉大、湖北财经学院和郑州大学共招223人),仅西南就招了364人(同年北大招65人、人大招128人、吉大招102人、湖财招37人、郑州大学招33人),在整体上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
再次是西南的地理条件因素。学院地处重庆沙坪坝区歌乐山脚下,远离市中心,加上重庆交通不便,进一次城相当困难,这在客观上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学习环境,使学生主要时间都是在学院度过的,受外界的影响和社会的诱惑相对其它位处大城市中的学校来说就小得多。
再次是西南的学术传统和校风与四川独有的人文地理相结合,共同营造了一种朴实无华、刻苦学习、不迷信权威、做事认真的良好氛围,西南师生之间融洽的关系,也有利于学生的积极探索和自由发展。加上78级学生中大多数为50年代生人,接受过“文革”前的传统教育,都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学习上。
此外,由于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衡(每班平均四五个女生,而且平均年龄偏大),而打架事件又造成与四川外语学院妹子正常交往的渠道阻塞,因此谈情说爱的也不多(有个别的大都处于地下状态),同学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在学习和社会活动上。

03


1999年开始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并非都经过充分的论证,在部属政法院校的管理体制上存在明显的一刀切现象和一些人为因素。究其原因,与当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认识有关。
一是认识上有盲区,只看到其教育属性的一面,忽视了其职业属性的一面。
二是认识上有误区,认为综合素质只有综合大学才能培养,因此简单地认定单科院校没有存在的理由,把可能性视为必然性,把理论推导当成普遍规律。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高校布局结构都是多元的。中国是个大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如果利用行政权力,一味追求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综合性大学,将会破坏多年来形成的教育生态环境,而生态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
三是在决策过程中没有真正听取学校意见,缺乏充分、全面的综合论证,其决策程序很难称为科学、公正,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自愿的原则。尤其是培养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的院校,因其双重属性和全国统一的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职业资格准入标准,与普通的理工农、文史哲等学科教育明显不同,这在世界各国均是如此。
一刀切在这些领域实际上是利用行政权力重新分配教育资源并集中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就法学教育而言,其消极影响之一表现为:一方面,有规模效益、有质量保证的部属政法院校交到地方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另一方面,这也成为各种各样学校办法学专业的最大理由,一哄而上的结果是办学点和规模无序扩张,办学基本条件和教育质量都得不到保障。
从根本上讲,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这是一项宪法原则,而法制的统一性取决于法律职业的统一性,最终是由法学教育的统一来规范和保障。由此可见,缺乏法律职业部门宏观的行业指导和规范,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要求都难以统一,法学教育的发展将失去动力甚至迷失发展方向。
当2001年司法部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其基本原因在于法学教育具有的双重属性,它不仅是一项教育工作,更是一项政法工作。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有二元结构,既是一项高等教育制度,又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选拔和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保障。正因如此,在法治建设的重要阶段,它都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司法部的一项重要职能。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职能和作用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是如此,只是具体形式不同而已。这也是由建国以来法学教育曲折发展的历程所证明了的历史经验。
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全国政法院校中的惟一的一所重点大学,在管理体制改革中本应当与中国政法大学一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但由于当时发生了一件至今未得到正式澄清而一再误传的事件,影响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决策,这就是所谓西南政法学生上街“游行”的事件。此事发生后,接着又传来西南学生计划于1999年12月31日澳门回归当天,组织在渝高校学生上街游行的消息,一时间风生水起,搞得很紧张,各级领导纷纷批示。结果,我刚率团访问澳大利亚回来,又马上作为工作组组长,被派往西南政法大学。
经过与重庆市教工委的同志一起,认真负责地作了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所谓12月31日组织上街大游行的事没有任何根据,事实上也没有发生,仅是网上的传闻。在此之前发生的学生上街游行事件的传言也与事实相去甚远。据了解,当有西南政法并入重庆大学的消息传来后,在去食堂吃饭的路上,不少同学逐渐聚集在宿舍前激动地议论此事,其中有些人情绪化地表达反对意见和呼喊了不理智的口号,当学院有关领导赶来说明真实情况并做了疏导工作后,学生渐渐离去,前后约一个多小时,并没有出现学生上街游行的行为。但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此事一传再传,离真实情况相去甚远。一些媒体的以讹传讹对西南政法的整体形象和以后的发展造成的严重影响至今犹见。

04


对“文革”的反思和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思考,使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既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就只能选择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发展又必然要求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这是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由此也决定了中国走上了一条法治之路,而且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进程。发达的市场经济、高度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治构成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这三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必须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从历史的范畴看,国家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重要的时代:
第一,创立国家的时代,相对应的是打江山的一代,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民族英雄和远见卓识的大政治家。
第二,建设国家的时代,这个时代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或第一次现代化,大量的工作往往都是与工程建设相关,大量依靠工程技术人员,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技术官员、技术精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日各国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基本上是这些人占据,也有人称为“技术专家治国”。
第三,管理国家的时代,随着工业化任务的完成,国家逐渐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社会进入了管理型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各种管理的基础在于制定规则、建构秩序和按规则办事,这正是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大量优秀法律人才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鉴于执政党要执政的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所具备的法律素质,将成为政治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将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就中国而言,伴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可以说三个时代的历史任务,决定了时代的基本要求,也决定了对人才的需要。进入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和知识时代之后,知识创造财富,拥有人才就是拥有财富。
据经济学家胡鞍钢、门洪华对中国战略资源的定量计算,人力资本是中国各类战略资源中最具潜力的资源。1980年至1998年期间,中国的综合国力30%以上来自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是中国综合国力的第一支柱(《光明日报》2003年2月20日B1版)。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建立起一套良好的教育体制和实施合理有效的人才系统工程。
因此,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绝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任务,而是一个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基本课题。同样,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也将决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法治发展可分为建立法治、深化法治、简化法治和转化法治四个阶段。由于各国法治发展的阶段不同,面临的困难和任务也不同,不能盲目引进和借鉴。也就是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时代条件和时代任务,符合历史要求、适应社会需要的才是合理的选择;不顾条件,凡事超前或滞后都不能适应需要。正因如此,我不同意有些学者简单地将后两个发展阶段的制度或模式引进来。
我个人认为,中国目前处在第一个阶段的后期,同时,已产生第二个阶段的要求(有的学者如范忠信教授就认为,中国仍然在第一个阶段)。这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大体是一致的。从理念上看,至少有五个转变已为社会所接受:一是从人治到法治,二是从工具到体制,三是从法制到法治,四是从专政工具到治国方略,五是从统治国家到治理国家。

05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医师、牧师以及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他们不仅有一整套职业标识、职业要求和职业规则,而且对准备进人这些职业的人员都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制度。那些具有大学文化的人员仅仅是具备了进入这一职业的基本条件。这一点,主要是因为资本主义时代产生的社会化大生产,让人们充分领教了分工与协作的魔力,充分意识到分工与协作不仅在物质生产中,而且在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于是,现代社会中高度的专业分工与更加广泛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不可阻挡地大大促进了具有类似条件的法律等职业一步步走上了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并逐步形成一整套职业制度。与此同时,在法律职业的发展演进中,也逐步形成了法律职业的四个基本特点: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二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三是同一性和复杂性的统一,四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法律人或准法律人,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新三基”,不同于“老三基”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讲授由这些知识构成的各门课程是当下中国各高等法律院系的主要任务;
二是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不可缺少的基本职业素养。这正是法律职业——包括医师、会计师、建筑师等职业——区别于社会其他职业的关键所在;
三是进入法律职业后,还应当通过实务训练,掌握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
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当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是三者的统一。这种职业内在的规定性和同一性,不仅构成了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涵,而且也是其形成的内因之一。一些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仅有感性认识远远不够,通过理性分析,我认为,实际上是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具有结构性缺陷或先天不足,仍然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育,一方面培育法律职业素养的职业教育在高校仍是个空白,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不仅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而且是造成法学教育办学渠道、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混乱的基本原因。
为了培养符合和达到法律职业基本要求的人才,世界上两大法系一整套大体相同的教育、考试和培训体系,或称为法律人才的宏观养模式,只是侧重点和前后位置有所不同。具体说来,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或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主要是由五个相对独立又有机衔接的部分构成:一是法律学科教育,二是法律职业教育,三是一元化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四是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大陆法系国家统一考试与统一培训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的两个阶段),五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与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相联系的还有法律职业任职及交换制度、法律职业保障制度等等,他们共同构成法律人才的系统工程。
通过多年的观察,我一直认为,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的高低是与其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相协调的。就中国而言,发达的市场经济、高度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治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本内涵,三者统一于现代化国家之中,不可分割。邓小平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在于全面论述了这三个内涵及其辩正关系。
就具体来说,可以量化地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指标有三个:
一是看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高低。准入标准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基本规格。
二是看律师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构成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我看来律师可谓为法律职业的基础。这首先是因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诉讼业务只是其中一的小部分,而各类非诉事务是律师广阔的活动空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非诉讼业务占律师业务的80%左右)。在管理型社会中,律师更是广泛参与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有人比喻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如果税务人员是经济警察,那么律师则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润滑剂。正因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也因如此,美国有法官近5万人,而律师则多达近百万人,这种比例实际上是合理的。
其次是因为在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之间分工明确,也比较固定,而律师的选择余地则大得多,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也更为全面(在司法考试中,不少在职法官通过率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也与他们的专业分工比较固定有关)。再者是因为律师职业的发展途径比较宽,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则是由政府律师出庭公诉而具有公诉人身份的,就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也设立有职业交换制度。
综上述可知,如果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是以律师的职业要求为基础,那么培养的法律人才将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至于今后转为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所需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获得。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教法官”的说法才成立,超越这一边界,任意延伸到学历教育领域去,则为谬说。
三是看司法部职能作用的大小。其大小首先反映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的合理程度,其次反映司法资源配置的科学程度,再次反映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警治国”的此消彼长的联动关系。


【本文最初发表在《法学家茶座》第四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初版),后经作者修改以“代序”之名收录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和《不解之缘》。此处为《法学家茶座》本,并作了必要的订正。】

转载微信公号法学学术前沿

给老编续杯咖啡

就摁下打赏二维码吧


西政新三届

一群人与一个时代的法治变迁

西南政法78级的时代命运

高宽众:一个烈士后代走过的大半辈子

高宽众:我考上了政法界“黄埔一期”

侯建刚: 歌乐山下的"西政78级神话"

周大伟:高考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

侯建中:命运的魔术把车工变为法官

李庆:当兵7个月后我再次考上大学

张建田:准备放弃的名额被我争取到了

夏 勇:夜读杨老

我体会的孔子研究及西政精神

夏 勇:巴山深处的良知

纪念林向荣老师逝世十周年

邓文定:我这50年,在母校西政的演讲

送别法学界"鬼才""怪才"邱兴隆

邱兴隆:他先后与96名死刑犯同监共囚

陈兴良:我所认识的邱兴隆

温晓莉:特立独行、敢爱敢恨的大姐

周大伟:同桌的你,你在天堂还好吗?


一个转身,光阴就成了故事

一次回眸,岁月便成了风景

长摁二维码

加盟新三界

我们不想与你失联

备份新三届3

余轩编辑、子夜审校
公 号 征 稿主题包括但不限于童年回忆  文革  上山当兵月  青工光阴  高考校园  浪漫  菁英职业  学术  家国……40后、50后、60后的光阴故事这一代人的苦难辉煌与现实关怀都是新三界公号期待分享的主题来稿请附作者简历并数幅老照片投稿邮箱:1976365155@qq.com

☟点击分享赞在看,是对我们最佳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